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928號
SLEV,112,士小,1928,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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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瀚
被 告 黃弘穎卡爾司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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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