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4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被 告 廖紫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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