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804號
SLEV,112,士小,1804,202310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廖紫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