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被 告 林懷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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