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788號
SLEV,112,士小,1788,2023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邱士哲
被 告 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1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
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