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2年度,83號
SLEV,112,士司聲,83,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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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峻生
相 對 人 鄭澤泗即鄭哲賜宇田出版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金東梅債務,金 東梅將債務讓與伊。伊公司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附件之通知 函予相對人,然以原址招領逾期為由而遭退回,因相對人住 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 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 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員警多次前往該址查訪均無人回應, 詢問鄰居亦未聽聞此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 年8月28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46887號函在卷可佐,可 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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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