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2年度,112號
SLEV,112,士司聲,112,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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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梁鑫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再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 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 ),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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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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