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2年度,104號
SLEV,112,士司聲,104,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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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張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再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 人設籍在台北○○○○○○○○○(下稱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無法 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 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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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