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邱炫嘉
紀振培
被 告 謝清鐘
謝羅秀枝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勝麒
被 告 謝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小犬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 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1 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