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864號
CYEV,112,嘉小,86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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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64號
原 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訴訟代理人 李榮崑
被 告 薛毓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6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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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