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858號
CYEV,112,嘉小,85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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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58號
原 告 陳海英
被 告 黃丞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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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