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685號
CYEV,112,嘉小,685,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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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蔡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981元,及其中新臺幣71,583元自 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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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