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忠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