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巫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正山、巫美慧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41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