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原 告 陳庭彰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 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日,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及數位帳戶密碼,在不詳地點交予詐騙集團成 員(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 並收取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 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收受系爭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25日上午佯裝網友介紹投資管 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6日14時28分許,匯款8 3萬元至系爭帳戶内,隨即遭轉匯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被告上開幫助洗錢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 金簡字第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被告上 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83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
第1557、1705、1800、2019、2166、2237、2571、2784、29 39號起訴書、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刑事簡易判決可 參(見附民卷第7-18頁、本院卷第13-60頁),並經本院調 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 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本文、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交付系爭帳戶供系 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為故意 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83萬元損害等情,已如前述。 是被告就提供系爭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 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3 萬元,為有理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 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7月 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附民卷第19頁), 然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1年7月8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 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徵裁判費,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 費用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