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陳宗利
訴訟代理人 陳義翔
陳雅娟
被 告 陳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5分整在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