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湯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45元,及其中新臺幣48,579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3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