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2年度,419號
NTEV,112,投小,419,202310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兒健公司)簽立購買美夢成真食品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並申請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12期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被告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同意美兒健公司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3萬6,000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零卡分期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各期款繳款明細附卷,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1/1頁


參考資料
美兒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