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聲字,112年度,6號
NTEV,112,埔簡聲,6,202310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玉

聲 請 人 和天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誠


相 對 人 王春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1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本院111年度埔簡字第19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 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號本票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 請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劉秀玉之財產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341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受理,聲請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劉秀玉就此提 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前由 本院以111年度埔簡字第19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 稱系爭訴訟)及111年度埔簡聲字第7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並以本院111年度埔簡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聲請 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劉秀玉提供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現相對人持本院11 1年度司拍字第8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設定擔保之抵押物(下稱系爭 抵押物)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9112號拍賣 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抵押物所擔 保之債權即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號本票裁定所載之債權 ,為同一筆債權,且相對人與聲請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 限公司、劉秀玉間之債權債務尚存有爭議,已依法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追加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暨擔保債 權不存在之訴,由系爭訴訟審理中。聲請人就同一本票債權 於前強制執行程序既已供擔保辦妥提存,則相對人將不會因 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而受有損害,應無再命供擔保之必要 ,爰請本院准予停止執行併免供擔保。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系爭訴訟卷宗及本院111年度埔簡聲字第7號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訛,認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前已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聲請供 擔保後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1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訴訟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 應暫予停止,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3日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 執行,而聲請人於112年1月19日提存擔保金,有本院112年 度存字第25號提存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已足供為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所受損害賠償之擔保,本院審酌兩件執行程序均為 同一債權,前案既已提供擔保,即無再命供擔保之必要,是 本件聲請免供擔保准許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1/1頁


參考資料
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天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