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08號
原 告 鄭台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
被 告 趙芳延(即周同倫之繼承人)
李周玉霞(即周同倫之繼承人)
周純英(即周同倫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周同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芳延、李周玉霞、周純英為被告周同倫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同倫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 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已 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周同倫之兄弟姊妹即周蓮生、李 周玉霞、周純英。除周蓮生於000年0月0日先於被告周同倫 死亡,周蓮生之子女並無代位繼承外,李周玉霞、周純英均 未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料網站查 詢之親等關聯(二親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 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周同倫之繼承人應為配偶趙芳 延、胞妹李周玉霞、周純英,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由被告周 同倫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