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胡勝傑
周子幼
被 告 陳志偉
王秀芬
陳信彰
陳毅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9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9 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