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2年度,260號
PKEV,112,港小,26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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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謝駿輝



訴訟代理人 謝保金

被 告 余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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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