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劉鴻偉
訴訟代理人 劉教座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劉哲良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再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