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878號
NHEV,112,湖簡,878,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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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徐慶齡
被 告 廖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58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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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