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林尚恩)
指定電郵信箱:(將一併送達) reichert.backup.xx@gmail.com
被 告 范姜鳳娥
朱湘婷
郭宜真
翁春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10元,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有具狀表明其因照
顧家人,必須暫時離境,請求案件擱置、延後,此核屬停止訴訟
之請求,惟於法無據,本件仍應依法命補繳裁判費用,以完備起
訴程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