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明曉
訴訟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陳妍希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1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4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0 元。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元。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