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周德良
被 告 郭春福
訴訟代理人 陳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 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