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001號
NHEV,112,湖簡,1001,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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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紅色倒三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袁國証



被 告 袁國証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袁國証紅色倒三角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21,158 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訴訟費用3,530 元由被告袁國証紅色倒三角有限公司連帶 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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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色倒三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