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伊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玟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