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373號
NHEV,112,湖小,1373,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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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拉‧布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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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