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106號
NHEV,112,湖小,1106,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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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黃德偉 住○○市○○區○○○路0段0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10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795 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照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照上開利率 20% 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3,720元,及自112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照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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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