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836號
CLEV,112,壢簡,1836,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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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陳志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甚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7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 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納之程序費用500元,尚不足134,700元,未據原告繳 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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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