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舒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0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