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1680號
CLEV,112,壢小,168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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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80號
原 告 巴黎時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瑞
訴訟代理人 楊玉婷
被 告 吳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3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原告當庭自承被告積欠管理費至民國112年10月止為新臺幣(下同)18,933元【計算式:(1,812元7月)+(2,083元3月)=18,933元】等語,且為被告所不爭,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礙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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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