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1536號
CLEV,112,壢小,153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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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陳柏翰
被 告 羅濱宇 籍設桃園○○○○○○○○○(現應受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99元,及其中新臺幣9,017元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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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