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全字,112年度,90號
CLEV,112,壢全,90,202310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相 對 人 新創客家美食

法定代理人 官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與聲請人 簽訂長期採購契約,由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食材,聲請人送 貨至桃園市○○區○○路0號,然相對人自112年1月1日起即開始 積欠貨款,至112年3月1日止,共積欠貨款240,762元。經聲 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亦未於調解期 日到場,足見聲請人恐有脫產情形,致聲請人之債權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為此,願提供擔保,以代釋 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240,762元及自112年 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 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同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 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 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 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 、隱匿財產等。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 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 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



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 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書中固記載有聲證1至聲證6,然聲請書 中均未附上開證據,是無論聲請人請求之原因或假扣押之原 因,均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且縱使聲請人所述為真, 然單純消極未處理債務,亦無從推知相對人有脫產情形,更 無從據以認定聲請人知債權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難謂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本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所 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未合。雖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 明之不足,惟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既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即 不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