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章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
年度重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收受裁定後並未提出抗告
而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故原告仍應先
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1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