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372號
SJEV,112,重簡,1372,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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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吳木
訴訟代理人 吳冠裕
被 告 劉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4日18時19分許,騎乘自行 車即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車道外側往龍安路方向行 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欲左轉橫越民安西路時 ,本應注意車輛左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及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燈光或左轉手勢及禮讓直行車先行, 即貿然向左轉橫越車道行駛,適同向後方由原告所騎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見狀煞車閃避不及 ,兩車發生碰撞,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脛骨平台粉碎性 骨折併前十字韌帶撕裂之傷害。原告因本件傷害就醫支出醫 藥費新臺幣(下同)19萬0990元。另需休養6個月無法工作 ,每月薪資4萬元,受有薪資損害24萬元。原告因本件車禍 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受有53萬09 90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3萬0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 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新泰綜合醫院醫療收 據翻拍照片6張、在職證明1紙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有該等資 料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件車禍所涉過失傷害罪,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是原告主張被 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支出醫療費19萬0990元,有前揭收據為 憑,應予准許。至原告雖未提出進一步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 勢休養需6個月,惟本院審酌其所受骨折傷害,本需相當時 日復原,認以3個月為適當,參以其主張每月薪資4萬元,堪 認原告因休養受有12萬元(計算式:4萬元×3個月)之不能 工作損害,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本院審 酌兩造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兩造過失情節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 請求,不應准許。綜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41萬09 90元(計算式:19萬0990元+12萬元+10萬元)。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 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規 定亦有明文。查原告於本件車禍同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 過失,業經前揭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為原告所不否認,本 院審酌兩造過失情形,認原告應負20%過失責任,被告則為8 0%過失責任,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金額減輕為32萬8792元( 計算式:41萬0990元×80% ,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萬87 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所受 敗訴部分之其餘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 ,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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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