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朱佳埼
被 告 黃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職業保母,被告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於民國111年12月4日某時許,在其所使用之臉書個人帳號 「Dolly Huang」頁面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下合稱系 爭貼文),而系爭貼文中影射原告「缺德」、「豬」、「最 高手腕心機女」、「地下的女人」、「狗男女」、「命中缺 德」、「心機重」等字句,足以毀謗原告在社會上之名譽評 償,妨害原告名譽,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臉書係被告抒發情緒的地方,被告雖有張貼 系爭貼文,但該貼文中沒有指名道姓,且一般人單看臉書之 貼文內容無法得知是在講原告,被告無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 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 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 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 悉其事,亦足當之。是原告另案告訴被告所涉妨害名譽刑事 告訴,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7 7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仍無從當然認定被告絕無成立民事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以臉書個人帳號「Dolly Huang」張貼系爭貼文 等情,業據提出擷取被告帳號臉書貼文內容乙份為證,復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觀原告所提出附表編號1之擷 取臉書網頁內容所示,其中「缺德」、「豬小姐」之用詞及 所指介入他人婚姻等情,依據一般社會通念,顯然在貶損個 人之品行所為負面評價,參以該則貼文提到的新竹地區、職 業保母、姓氏朱,以及該貼文下方有臉書帳號「Yan Miya」 回應:「她太過分了叭,祝她倒楣一輩子。」;臉書帳號「 Regina Chang」回應:「現在開始把自己過好,其他不該在 人生中出現的人忽略他們,妳值得更好的。」;臉書帳號「 Rina Chen」回應:「會有現世報的,等著瞧。」;臉書帳 號「林豪華」更表示:「我還以為你們和好了。」等文字, 足見上開瀏覽該則貼文後之網友,已可知悉原告所影射負評 對象即為原告,方得為具體意見回應,是被告此則貼文行為 ,足使第三人見聞後,對於原告之人格造成負面觀感,已構 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情節重大,堪信原告因此受有精 神上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至 原告主張被告另有附表編號2至7所示貼文內容,亦屬於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觀諸該等貼文內容,被告使用文字描 述固有使人不快,然自該張貼文章內容尚無法推知被告所指 摘之對象即為原告,況縱原告自承係經由與訴外人黃世偉間 民事家事暫時保護令案件中之黃世偉書狀陳述而得知上情, 有黃世偉112年4月20日家事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回函可佐,然 僅能證明有已使第三人即黃世偉知悉該貼文內容之情事,亦 無法據以認定原告即為被告該貼文中所指摘對象,此外,原 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負侵 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㈢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 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 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本院審酌原告自承擔任保母工作,與前 配偶間尚有其他糾紛,並認為被告使用假帳號在網路持續攻 擊原告;被告不否認為該則貼文,僅以未指名道姓等語置辯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應
認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貼文內容 1 「新竹的這位缺德保姆豬小姐,憑什麼我不能寫妳啊!?妳現在和他離婚離婚後還一直在那邊裝委屈三小?當時我們就還沒離婚,妳當保姆的愛別人老公也願意顧別人老公還強行顧别人的小孩過夜合理喔?別人的老公比較好用是不是 ?!我和他離婚後半年即使你們結婚了他成為妳老公又如何?不對就是不對,從你們結婚到離婚一直都在那跟他靠北說妳自己為了他被我網路罵……就説妳是史上最高手腕的心機女了。」 2 「先前喜歡照顧別人的人夫過夜和未經小孩媽媽允許硬要帶人家小孩,被我寫文章也是剛好而已吧還自己!多委屈多可憐多清高?到底是誰欠誰道歉你他媽的還不夠缺德嗎?還說妳做事一板一眼,一板一眼這字完全跟妳扯不上邊好 嗎? 妳根本是史上最適合當地下的女人ok?我就大發妤心的幫助你們這對狗男女合好好了。」 3 「……還有,不要再讓我聽到如果我不是生女兒就好了,我 生女兒不是要讓妳和妳家人拿去比較,我女兒單純善良就 好,無論如何也長的也比妳家可愛太多了,因為妳的心很醜陋你全家都醜!」 4 「顧別人人夫過夜開心嗎?好用嗎?硬搶别人小孩顧很爽嗎?……再次送上祝福妳命中缺德」 5 「新竹的知恥保姆看來改住海邊了……」 6 「這位保母極度有愛自己本身有兩個女了 有愛程度到多次 將別人孩子與朋友的老公也顧過夜 這位保姆好像手上有三四個孩子輪流請她拖顧或許不只喔更多,真是可憐這些孩 子的家庭!」 7 「保姆假惺惺……已經把一個孩子教育成一個很會撒謊的孩子……那位保姆的心機非常重居然讓孩子看這種片……難怪保姆的小孩看到各男人都喊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