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169號
SJEV,112,重簡,1169,202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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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顧欣怡

被 上訴人 黃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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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