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如菁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游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