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吳愷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明主張其匯款錯誤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號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該帳戶 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經本院調查該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 戶籍設在臺北市松山區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12年10月13日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 細、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為憑,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 被告住所或居所在本院管轄區域,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至被告所在戶籍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