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陳烘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