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謝政諄
被 告 李信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28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