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550號
SJEV,112,重小,255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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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元盛
被 告 張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勞動部函、放款相
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13至33頁),且為到
庭之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辯稱,伊生活有點困
難,金額有點高云云,核與其依上開契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尚無影
響,礙難據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起訖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0,111元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0,322元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60,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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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