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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502號
SJEV,111,重簡,2502,2023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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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陳銘燦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楊婉伶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惠卿
訴訟代理人 鍾世斌
林子傑
吳孟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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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