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612號
FSEV,112,鳳補,61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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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楊松霖
法定代理人 楊川德
蔡靜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青年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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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