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567號
FSEV,112,鳳簡,56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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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6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被 告 郭思廷

郭添龍
郭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本院前 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以112年度鳳補字第331號裁定,命其收 受裁定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3,08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1 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 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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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