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155號
FSEV,112,鳳簡,155,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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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啓明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沈麗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8月8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
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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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