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鳳小字第803號原 告 聯協南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劉曄 被 告 莊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院第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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