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
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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